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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知识

一、《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什么,《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或者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也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怎样理解“自愿受助”?
    答:所谓自愿受助,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三、怎样理解“无偿救助”?
    答:所谓无偿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用。

四、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什么性质的社会救助措施?
    答: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尽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六、救助对象如何界定?
    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七、《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的救助内容有哪些?在实际工作中新增加的救助内容有哪些?
    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四项内容:
    第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第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第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第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对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对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护送返乡等救助内容。

八、《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或传染病有什么规定?
    答: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九、受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几天?
    答: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两办通知》对做好社会面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社会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至各救助管理(咨询)站。

十一、直接送往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答:《两办通知》规定,对于在我市发现的3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身体基本健康,智力正常,没有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直接送往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十二、对社会面上发现的危重病人如何处理?
    答:对于社会面上发现的危重伤病人员,由发现机关通知本区县救助管理(咨询)站定点医院对其进行救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其治愈出院后,由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十三、《两办通知》在加强对公共繁华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以卖艺、跪卧等方式从事乞讨或露宿的,城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或依法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十四、我市受助人员现行具体的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其中:伙食费150元,医药费20元,杂支费20元。

十五、《两办通知》对在救助工作中发现的精神病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在救助工作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由发现机关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核查精神病人身份,联系其家属接回;无法查明身份,也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经治疗缓解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当地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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